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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 支行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号及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章总则
条 为规范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 支行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号及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我市已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以下简称管理 )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的管理商转公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 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对象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及房屋抵押贷款尚未结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职工
第五条商转公贷款条件
一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二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年(含)以上且无贷款余额
三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四所购房产已取得《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五借款人有足够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人无足够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向管理 及受托银行认同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申请担保
六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第三章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及贷款期限
第六条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 贷款额度内
二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内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可贷成数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年限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第八条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向受托银行或管理 及受托银行认同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厦门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经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
管理 及受托银行认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或受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
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 出具的《厦门市商业性房地产信贷家庭住宅总面积查询表》有效期三个月
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材料
二银行初审
向受托银行申请的受托银行受理并对贷款材料初审后提交管理
向担保机构申请的担保机构受理并出具《担保意向函》后由受托银行对贷款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管理
三管理 审核管理 对受托银行移送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严格审查借款人所购房屋性质家庭住房情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 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的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五管理 复核管理 对受托银行移送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担保公司出具的《放款通知书》保证合同等材料复核后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六银行放款
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担保机构专用账户担保机构为借款人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办理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 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所涉及的评估和担保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管理 应当按借款人申请先后顺序审核发放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不足时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