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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

来源:房天下 2012-09-03 17:25:00

[摘要] 厦门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

章总则

条 为适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需要,减轻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经济压力,规范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转按),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将其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住房贷款)余额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第三条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转按的管理。住房公积金转按的具体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受托银行承办。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因购买自住住房已向受托银行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且从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信用良好,无贷款余额,且原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

(三)所购房产已取得《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转按额度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内;

(二) 原住房贷款余额内;

(三)房屋价值的70%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管理中心确定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为住房公积金转按业务提供担保。

第八条借款人无足够资金自行结清原住房贷款的,应由管理中心确定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转按程序

第九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职工向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确定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原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2、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证明格式可网上下载或到受托银行领取);

3、《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二)银行初审。受托银行或担保机构受理职工贷款申请后,由受托银行或担保机构对贷款材料进行初审。

(三)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移送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1、由担保机构担保的:管理中心审核后,职工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2、未经担保机构担保的:职工以自有资金结清原住房贷款,经原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后,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五)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移送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材料复核后,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六)银行放款。

1、由担保机构担保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担保机构专用账户,由担保机构结清原住房贷款,原贷款银行办理原住房贷款的注销抵押手续后,由受托银行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2、未经担保机构担保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2009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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