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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低息优惠贷款,只有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职工才能享有贷款的权利。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低息优惠贷款,只有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职工才能享有贷款的权利。
一、贷款条件:
厦门市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连续缴交)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指职工对该房屋拥有产权的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购房人一致;⑵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应不低于我市生活保障标准;⑶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⑷已交纳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且信用记录良好的,首期购房款比例可20%);⑸借款人家庭(指夫妻双方)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⑹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后,职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⑴贷款时前一年连续中断缴交4个月以上(含4个月),或累计中断缴交超过6个月(含6个月);⑵购买别墅、店面、商场、车库,以及房屋装修。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80%),按职工本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50倍测算,且单职工贷款限额25万元,双职工贷款限额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前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可延长5年。双职工以贷款年限短的为准。
三、贷款办理程序及时限
1、职工携相关材料到银行(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2、银行(担保公司)将同意贷款的申请材料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审批同意的贷款材料送银行(担保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在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毕抵押登记;
4、银行(担保公司)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指标;
5、银行发放贷款。
四、其他情况说明
1、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办理,职工可直接到上述受托银行申请;
2、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向社会公布的价格为准,目前为13824元/平方米)。
3、军转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因来厦工作不足一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足额缴交的,提供军转干部证书或由市人事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或市人事局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可按正常缴交一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外地来厦工作人员,原住房公积金已缴存1年以上,余额转入本市且未支取的,在厦按月足额缴存半年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需提供个人担保的:①借款人或借款人一方为外地户口;②借款人双方为本地户口,但有一方在外地工作;③贷款期限内只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担保人的户口和工作单位应在本市,且贷款期限内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统一要求办理房贷险,是否办理房贷险由购房借款人自主选择。
五、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如果选择由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全程担保,可直接向该司提交上述材料申请办理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区别
1、的区别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明显低于商业性贷款: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3.33%,5年以上3.87%;⑵商业性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1年(含1年)5.31%,1至3年(含3年)5.4%,3至5年(含5年)5.76%,5年以上5.94%。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相比,只是提交的材料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对账单,办理程序上只增加了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其余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相同。